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设工程价款决算协议主张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就涉案工程签署决算协议的,该决算协议应视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决算问题所达成的合意。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依据决算协议支付工程款的,人民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就涉案工程签署决算协议的,该决算协议应视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决算问题所达成的合意。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依据决算协议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
黑龙江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延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伦河商贸城系黑龙江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开发公司)开发,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鼎公司)中标该工程,东鼎公司聘任郑延利为东鼎一分公司经理,由其专门负责伦河商贸城休闲广场项目,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006年10月25日,郑延利以东鼎一分公司名义与东阳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由东鼎一分公司承建伦河休闲广场工程。2007年3月,郑延利进场施工,同年10月25日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于同年11月2日交付东阳开发公司使用。
2007年11月2日,东阳开发公司出具《委托书》,内容为:“东阳开发公司委托乔广华与郑延利决算伦河商贸城工地工程款。乔广华同意负责付工程欠款,以乔广华欠据金额为准。” 郑延利与乔广华决算并签订《伦河商贸城决算》,当日,乔广华给郑延利出具了欠工程款的欠据一份,同时出具了《还款协议》一份。
因东阳开发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付款,郑延利将东阳开发公司诉至法院,经查,东鼎一分公司实际并不存在。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东阳开发公司按照决算及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最高院也支持一、二审的观点,驳回了东阳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1.涉案工程履行主体是谁?
2.决算行为是否有效?
一审、二审及最高院观点:
1.关于涉案工程履行主体问题。
东鼎一分公司实际并不存在,涉案工程实为郑延利个人承包,因郑延利没有相应资质,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郑延利有权基于《伦河商贸城决算》及《还款协议》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对东阳开发公司行使工程欠款请求权。
2.关于乔广华同郑延利决算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2017年11月2日东阳开发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内容来看,东阳开发公司作为委托人,乔广华系东阳开发公司的受托人,委托事项为代为决算涉案工程结算款,因此,乔广华实施决算行为的法律后果基于民事代理关系而归属于东阳开发公司;且在双方决算后,东阳开发公司亦陆续向郑延利支付工程款。因此发包人东阳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决算及还款协议向实际施工人郑延利支付工程款。
以上信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设工程价款决算协议主张支付工程款~由山东矿产律师网整理发布,由矿产资源法律智库提供法律支持。
文本标签
Tags:建设工程
本文链接:http://www.8n.net.cn/content/?27.html相关文章
上一个: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