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类案件诉讼心得~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定义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简称勘察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勘察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发包人,勘察单位称承包人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的定义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简称勘察合同,是指建设人与勘察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发包人,勘察单位称承包人。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基本特征
首先,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勘察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承包人应当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勘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的勘察计单位。作为发包方,一般应是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但是,在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第698号令,明确规定废除《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地质勘察资质取消之后 ,此类纠纷法院如何处理案由问题,至今未在司法实务中遇见过。
其次,勘察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和组织制度。勘察合同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的订立应以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文件为基础。
第三,勘察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勘察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类型之一,它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讼技巧
充分利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6条(突破合同相对性)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其主要目为原告实现债权多一份保障。利用突破合同相对性解案件胜诉后续执行难问题。选择最佳的诉讼方案不仅仅能帮助当事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还能提高律师知名度。
2016年年初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审查完材料后,发现无法执行问题,后与当事人沟通得知工程是被告从地勘院处承包。仅此一点即可解决执行问题,诉讼技巧: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当事人),第一被告违法转包人(与原告合同签订人)、第二被告违法分包人(地勘院)、第三被告矿业公司(发包方),案件立案后被告主动要求调节,最终撤诉处理。案号:(2016)鲁0685民初2558号。
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同样也是解决胜诉后执行问题。2016年6月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一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查询了解,被告矿业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仅仅一探矿权。短期内无法解决欠款问题,在当事人提交付款材料后发现一问题:付款银行流水中载明付款方为被告矿业公司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仅200万,拖欠工程款1700万(小马拉大车),基于以上两点,初步认定被告与自然人股东之间存在资产混同。起诉状将公司列为第一被告,自然人股东第二被告,开庭当庭调节,支付200万欠款。
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诉讼审查注意事项
1、诉讼时效。此类案件一般欠款时间久远,诉讼时效问题一定注意,如果存在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前一定补强证据。
2、终孔通知书。终孔通知书如果仅仅是地质人员签字,需要证明签字人员是被告公司员工或者授权委托人。
3、工程款支付条件审查。付款条件的审查是牵扯到案件胜诉与败诉的关键,工程验收合格,不等于付款条件成熟。比如开具发票后付款。
4、工期问题。如果代理施工人,一定审查工程期限,逾期完工合同约定法律后果。防止工程余款要回来被逾期完工违约金冲抵。
5、财产保全问题。被告为矿业公司情况下,公司账户名下一般没有存款,需要尽早保全名下探矿权、采矿权,防止日后矿权转让造成胜诉后无法执行问题。
6、证据审查时,尽量向当事人索要工程结算单。关于工程结算单,认定为大结算还是仅仅结算工程问题,虽人有争议,但是最起码可以降低诉讼败诉风险。
7、管辖问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理由:详见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关于民诉法理解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三、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明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明确管辖问题,有以下好处:如果被告是地勘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可以去被告所在地立案,提高效率,因矿产资源勘察施工地一般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乡镇;一个原告或者多个原告在不同地方同为一个地勘单位施工发生纠纷诉讼时,这种情况就可以在被告处法院立案,提高效率;不属于专属管辖,即可约定管辖。
5执业感想
作为一名律师不仅仅要有超高的诉讼技能、丰富的诉讼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更需要一个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任何事情就怕认真执着,只要律师在诉讼中认真执着,诉讼执行过程中问题也能慢慢解决。
6个人简介
徐道德律师,中共党员,2009年毕业于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学士。2010年从事律师执业至今,现就职于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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