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条件与审批(附采矿权转让文件清单)
采矿权转让条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
采矿权转让条件: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买受人条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具体的讲就是企业法人即可,但是自然人肯定不可以。
《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1996年修正)第三条仅对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即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要求,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审批通过采矿权转让合同生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10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46条规定:“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采矿权转让文件订单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2.采矿权转让合同;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因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的不提供)
4.投产以来各年的销售纳税单复印件、资源税完税证明原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收据复印件;
5.采矿权价款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确认书、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国家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的提交);
6.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人员证明;
7.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复原件(国有企业转让提交);
8.前次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再次转让的提交);
9.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
10.储量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原件;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复印件;
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认定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13.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意见书;
14.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结束语:采矿权转让审批程序风险大不确定性因素多,实践中一般走矿权公司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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